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广东无纺布协会 (英文译名 Guang Dong Nonwovens Association, 缩写:GDNA)。
第二条 本协会是广东无纺布生产、科研、教育及有关单位横向联合、专业性、地方性、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政府的政策法令,接受省有关领导机关的指导的合法技术经济社会团体;对全省无纺布工业的建设、生产和产品开发予以指导和帮助。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本协会的主要任务是协助政府规划全省无纺布工厂的建设,沟通省内及国内外的信息交流渠道,组织单位之间的互相协作,密切领导部门和基层的联系,当好领导部门和基层单位的参谋。
(二)本协会将根据国内外及我省无纺布的品种、数量、用途和销售情况,向有关地区和部门提出建设性意见,力求使我省无纺布工业稳妥地向前发展。
(三)本协会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各种无纺布质量标准,帮助各无纺布厂进行产品质量检验工作,针对质量上存在的问题组织力量进行攻关,使全省无纺布布质量不断提高。
(四)本协会协助各生产单位进行产品开发,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并组织全省力量,与国内外同行展开集团性的竞争,力求使各会员单位在竞争中得以发展。
(五)本协会负责组织各会员单位进行技术交流和协作,培训无纺布生产技术干部和生产骨干,提高技术水平。对技术力量薄弱的单位,可应其要求组织力量给予具体帮助。
(六)本协会负责省内及国内外无纺布信息交流,经常向会员单位提供技术与经济信息,使会员单位能依据市场动向,调整产品品种或数量,减少生产的盲目性。
(七)本协会负责与国际各无纺布组织之间建立友好合作关系,开通技术经济交流渠道,并组织本协会的会员参予国际无纺布组织承办的无纺布的各种展览、展销会,扩大视野、拓展国外销售市场。
(八)本协会积极开展无纺布产品的科普宣传及市场开拓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两类,即团体会员及个人会员,以团体会员为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凡我省无纺布生产厂和在省外联营的无纺布厂及有关单位,在自愿的原则下均可加入本会作为团体会员。
凡从事我省无纺布工业技术开发、研究工作单位的领导成员、工程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在自愿的原则下,均可加入本会作为个人会员。
与无纺布行业相关的境外和省外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凡自愿要求入会并承认本协会章程的可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经过批准后可成为本协会特邀会员。特邀会员除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外,享有本协会会员的权力和义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凡自愿加入本会的单位和个人,均须填写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吸收入会。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行使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有权要求协会对单位进行指导和协助开发产品;
(四)参加协会举办的技术培训和各项活动;
(五)享受协会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刊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及各项决定;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定期提供本单位无纺布生产的技术经济信息;
(四)提供本单位产品样品;
(五)依时缴纳会费;
(六)完成协会委托的各项任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长期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理事、罢免不称职的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讨论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成立办事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推举或聘请本行业专家及知名人士担任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顾问、特邀理事;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组成,在理事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因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收集会员单位意见和国内外情况,具体落实第二章所述的各项工作任务。本协会设副会长若干人,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国内外有关厂商向本协会捐赠和赞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及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1999年11月30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